本校公務使用人工智慧(AI)注意事項宣導
發佈者 :
吳子豪技士
發佈日期:115/01/02
隨著人工智慧(AI)逐漸應用於行政、教學與研究等各項業務,且立法院已於 114 年 12 月 23 日三讀通過「人工智慧基本法」,爰依據「人工智慧基本法」及「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 AI 參考指引」,彙整公務使用 AI 之注意事項供本校教職員參考,以確保未來於公務使用 AI 時,能兼顧法規遵循、資通安全及個人資料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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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僅為輔助工具,不得取代人為判斷。
- 生成式 AI 產出之內容,僅能作為輔助參考。
- 業務承辦人仍須就內容之正確性、適法性及風險進行專業判斷,並負最終責任。
- 不應將 AI 產出內容,直接作成行政行為或作為公務決策之唯一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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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向 AI 輸入個人資料或機敏資料。
- 不得向 AI 工具提供個人資料、機密資料或未公開之本校內部資料。
- 使用 AI 應遵循資料最小化原則,避免不必要之個人資料蒐集、處理或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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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使用 AI 製作機密或敏感公務文件。
- 涉及機密、敏感或依法應保密之公務文書,應由業務承辦人親自撰寫,不得使用生成式 AI。
- 不得向生成式 AI 詢問可能涉及機密業務或個人資料之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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確保 AI 使用之資通安全。
- 嚴禁使用 DeepSeek、Kimi、豆包等中國大陸之 AI 工具。
- 避免使用安全性不明或來路不明的 AI 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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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 AI 應做適當資訊揭露與標記。
- 應註明所使用之 AI 工具,以及提供予該 AI 工具之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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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產生偏差、歧視、資訊誤導等其它不當影響。
- 使用 AI 時,應留意演算法可能產生之偏差及歧視等風險。
- 應避免資訊誤導、造假或廣告不實等而構成違法之情事。
「AI 僅為輔助工具,責任仍在使用者。」
本校教職員於公務使用 AI 時,仍須依相關法規與指引,自負判斷、審核與法律責任。
參考資料:
- 行政院及所屬機關(構)使用生成式 AI 參考指引
- 數位發展部(114年12月24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人工智慧基本法》 構築我國AI創新與安全治理基石〉
- 台灣人工智慧學校(114年12月26日)。〈台灣AI治理新紀元:《人工智慧基本法》通過後的產業實戰解讀(含法規全文)〉
AI 協助說明:本網頁部分內容使用 ChatGPT 協助參考資料之整理與撰寫,並經人工審核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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