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安法規】「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於115年1月5日修正發布,並自同日施行。
發佈者 :
吳子豪技士
轉知數位發展部於115年1月5日以數授資法字第1145000410號令修正發布「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並自同日施行。(法規全文連結)
本次「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修正重點以及與本校相關修正條文摘述如下:
- 【修正】名稱自「特定非公務機關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修正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稽核辦法」。
- 【新增】本校之資通安全維護計畫,應包含「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一項所列項目,並應每年向教育部提出計畫實施情形。(第二條)
- 【新增】本校應至數位發展部指定之系統平臺,提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第三條)
- 【新增】數位發展部得以實地稽核或其他適當之方式,稽核本校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第五條第一項)
- 【新增】本校應每年擇定所屬、所監督之公務機關(暨大附中),稽核其資通安全維護計畫實施情形。(第五條第二項)
- 【新增】辦理稽核時,應於一個月前以書面通知受稽核機關。(第七條第一項)
- 【新增】辦理稽核時,得要求受稽核機關為資通安全維護計畫之實施情形提出相關文件供稽核小組查閱,並配合稽核前訪談及實地稽核。(第八條第一項)
- 【新增】辦理稽核時,應組成三人以上之稽核小組。(第九條第一項)
- 【新增】辦理稽核完成後,須於當季結束後一個月內,將稽核結果報告交付受稽核機關。(第十條第一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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