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安法規】「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於115年1月13日修正發布,並自同日施行。
發佈者 :
吳子豪技士
轉知數位發展部於115年1月13日以數授資法字第1155000006號令修正發布「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並自同日施行。(法規全文連結)
本次「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修正重點以及與本校相關修正條文摘述如下:
第一章 總則
- 【修正】名稱自「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資通安全事項獎懲辦法」修正為「公務機關所屬人員辦理資通安全事項作業辦法」。
- 【新增】本辦法所稱資通安全人員,指資通安全專職人員及其他實際從事資通安全業務之人員。(第二條)
第二章 適任性查核
- 【新增】本校資通安全專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校得對其適任性進行查核:(第三條第一項)
►備註:後續有關適任性查核項目如第四條第一項;查核程序如第五條;當事人申辯程序如第六條。- 辦理業務涉及國家機密保護法所稱國家機密、軍事機密與國防秘密種類範圍等級劃分準則所稱軍事機密或國防秘密。
- 其他經公務機關綜合業務屬性及人員實際情形予以審認。
第三章 資通安全職能訓練
- 【新增】數位發展部應規劃推動資通安全專職人員之資安職能訓練,並辦理下列事項:(第八條)
- 資安職能訓練制度之訂定及實施。
- 資安職能訓練課程教材之開發。
- 資安職能訓練機構之遴選及教學查核。
- 資安職能評量及證書制度之訂定及實施。
- 其他有關資安職能訓練之事項。
第四章 調度支援
- 【新增】本校應建置資通安全人員名冊,並標註可支援調度之專長及經驗,依數位發展部指定之方式送備查;名冊有異動時,應通知數位發展部更新。(第十條)
- 【新增】本校若發生重大(第三級或第四級)資通安全事件,可依數位發展部指定之方式調度它機關之資通安全人員支援。(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
- 【新增】調度支援之內容包括事件發生時之損害控制及其他資通安全事件應變相關事項。(第十二條)
- 【新增】調度期間每次不得逾七日,最多僅可延長調度七日。(第十五條第四項)
第五章 獎懲作業
- 【新增】本校資通安全業務績效評核及獎勵作業,經評定績效優良者,予以獎勵。(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
- 【新增】本校配合數位發展部辦理調度支援作業,績效優良或有具體貢獻者,予以獎勵。(第十九條第一項第十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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