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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安法規】數位發展部關於「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之資通安全管理法條文法令核釋

發佈單位 : 計網中心系統組 發佈者 : 吳子豪技士

轉知數位發展部於115年6月29日以數授資法字第11550002132號令,針對「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一項(及第二十七條第一項比照適用)條文進行法令核釋。請各位師長及同仁務必遵循相關規範,共同維護校園資通安全。

► 資通安全管理法第十一條第一項:
公務機關不得下載、安裝或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其自行或委外營運場所提供公眾視聽或使用之傳播設備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於維護資通安全之必要時,亦同。但因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者,經該機關資通安全長及依第十四條規定收受其實施情形之機關資通安全長核可,函報主管機關核定後,得以專案方式使用,並列冊管理。

► 數位發展部之核釋定義:

  1. 「傳播設備」是指各類可供播放文字、影像或音訊之電子設備。
  2. 「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是指機關提供無線或有線之網際網路接取服務,包含所使用之軟體、硬體設備,及使用該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所存取之資通服務。
  3. 「於維護資通安全之必要時」是指前開設備及服務具連網能力,並有危害本法第三條第三款所定資通安全之虞。

再次提醒全校師長與同仁,辦理公務時務必遵守上述法規,不得下載、安裝或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其自行或委外營運場所提供公眾視聽或使用之傳播設備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於維護資通安全之必要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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