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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教育部111年5月31日臺教資(五)字第1110053682號函辦理
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條規定,公務機關或特定非公務機關於本法適用範圍內,委外辦理資通系統之建置、維運或資通服務之提供,應考量受託者之專業能力與經驗、委外項目之性質及資通安全需求,選任適當之受託者,並監督其資通安全維護情形。
詳細規範措施請參閱附件七 資通系統籌獲各階段資安強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