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安法規】「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於115年1月5日修正發布,並自同日施行。
發佈者 :
吳子豪技士
轉知數位發展部於115年1月5日以數授資法字第1145000415號令修正發布「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並自同日施行。(法規全文連結)
本次「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修正重點以及與本校相關修正條文摘述如下:
- 【修正】名稱自「資通安全事件通報及應變辦法」修正為「資通安全事件通報應變及演練辦法」。
- 【修正】有關資通安全事件之分級(分為一至四級,其中第四級為最嚴重),刪除第三級及第四級資通安全事件有關「敏感資訊」之判定要件(亦即,往後若涉及敏感資訊之洩漏,不必然須通報為第三級或第四級資通安全事件)。(第二條)
- 【修正】明定公務機關知悉資通安全事件後,須於一小時內至數位發展部指定之系統平臺通報。(第六條第一項)
- 【新增】明定「資通安全事件調查、處理及改善報告」之應包括內容,必須包含「資通安全管理法施行細則」第十二條所列事項。(第八條第四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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