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安法規】「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於114年12月19日訂定發布,並自114年12月1日施行。
發佈者 :
吳子豪技士
轉知數位發展部於114年12月19日以數授資法字第1145000392號令訂定發布「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並自114年12月1日施行(法規全文連結);另自115年01月15日停止適用「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及行政院自115年01月27日停止適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廠商清單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母法「資通安全管理法」業於114年9月24日修正發布,其中新增第十一條「公務機關不得下載、安裝或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之規定,並於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定義「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指經主管機關認定,對國家資通安全具有直接或間接造成危害風險,影響政府運作或社會安定之資通系統、服務或產品。」
為認定並限制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數位發展部爰訂定「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其重點以及與本校相關條文摘述如下:
- 對於產品是否屬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有疑慮時,本校須透過教育部轉陳數位發展部辦理審查。(第二條第一項第二款)
- 提報之資通系統、服務或產品為大陸廠牌者,數位發展部得對各公務機關進行情資分享。(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 提報之資通系統、服務或產品,其審查結果認定為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者,數位發展部應對各公務機關進行情資分享。(第四條第一項第五款)
- 本校若接收到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情資,則應盤點並確認是否有下載、安裝或使用之。若有,則應立即移除、解除安裝或停止使用。(第六條)
►備註:計網中心未來若收到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情資,將以電子郵件轉知本校教職員,請有下載、安裝或使用者自行解除安裝;或由計網中心採集中管理方式統一解除安裝。 - 本校因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而需下載、安裝或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者,須經本校資通安全長及教育部資通安全長核可,函報數位發展部核定後,得以專案方式使用,並列冊管理。(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
- 前一事項所述以專案方式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者,應採取下列措施:(第七條)
- 指定特定區域及特定人員使用,且不得傳播影像或聲音,供不特定人士直接收視或收聽。
- 定期確認有無其他替代方案。
- 其他經數位發展部指定事項。
- 已無業務需求或有其他替代方案時,應立即銷毀或封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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