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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之限制

發佈單位 : 計網中心系統組 發佈者 : 吳子豪技士

發佈日期:114/04/18|更新日期:115/02/06


為避免公務及機敏資料遭不當竊取,導致機關機敏資訊外洩或衍伸國家資通安全危害風險,我國「資通安全管理法」(以下簡稱本法)已於114年9月24日修正條文第十一條,明定「公務機關不得下載、安裝或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等相關規定;並於114年12月19日訂定發布「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以認定本法第三條第十一款所稱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及規範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有關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之審查程序、風險評估、情資分享、使用限制及其他相關事項。

為遵循前述法規規定,並因應新型態數位服務延伸之新興資安風險,敬請本校教職員配合遵守下列事項:

  1. 公務機關不得下載、安裝或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
  2. 自行或委外營運場所,提供公眾視聽或使用之傳播設備及網際網路接取服務,不得下載、安裝或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
  3. 公務機關發配供業務使用之資通訊設備,不得下載、安裝或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並應遵守相關法令規範。

ℹ️依據本法第十一條第一項但書規定,因業務需求且無其他替代方案者,經本校資通安全長及教育部資通安全長核可,函報數位發展部核定後,得以專案方式使用,並列冊管理。


 ◉ 什麼是「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

綜整下列相關法規與函示:

  • 依據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十一款,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指經數位發展部認定,對國家資通安全具有直接或間接造成危害風險,影響政府運作或社會安定之資通系統、服務或產品。
  • 依據資通安全管理法114年9月24日修正條文對照表之修正條文第十一條說明三,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包括受國家安全法反滲透法所稱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或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等實質控制者所提供之產品。
  • 依據本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機關提報之資通系統、服務或產品為大陸廠牌者,數位發展部得進行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情資分享。
  • 依據行政院秘書長109年12月18日院臺護長字第1090201804A號函,已明確規範公務用之資通訊產品不得使用大陸廠牌。


綜上,「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包括:

  1. 屬大陸廠牌之資通系統、服務或產品。
  2. 大陸地區、香港、澳門、境外敵對勢力所提供之資通系統、服務或產品。
  3. 其他由數位發展部依據本辦法認定並進行情資分享之資通系統、服務或產品。(請參考「已明確限制之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公告網頁)

ℹ️依據本辦法第二條規定,本校對於資通系統、服務或產品,認有危害國家資通安全之疑慮時,須轉由教育部填具提報表並檢附相關文件送交數位發展部審查。


 ◉ 什麼是「大陸廠牌」?

依據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審查辦法逐條說明之第四條說明一之(二),大陸廠牌指來源為「大陸地區廠商」之產品,並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7年12月20日工程企字第1070050131號函大陸地區廠商指依大陸地區法律設立登記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法人、機構或團體;至於零組件於大陸地區製造,但產品來源並非大陸地區廠商者,則非為本款所稱之大陸廠牌產品。

ℹ️產品製造地非於大陸地區,但該產品生產公司符合上述所稱大陸地區廠商者,則符合大陸廠牌產品;實際為「大陸地區廠商」,但偽冒成他國廠商,亦同。

大陸廠牌眾多,公務機關環境常見大陸品牌包含但不限於以下所列(如遇無法判斷者,建議請廠商提供證明或上網搜尋該品牌資訊):

華為 (Huawei) 小米 (Xiaomi) 紅米 (Redmi) OPPO vivo
海康威視 (Hikvision) 大疆 (DJI) 普聯 (TP-Link) 大華 (Dahua) 中興通訊 (ZTE)
海信 (Hisense) Foscam 騰達 (Tenda) 新華三 (H3C) 海能達 (Hytera)
糖果手機 (SUGAR) WIKO 魅族 (MEIZU) 努比亞 (Nubia) 真我 (REALME)
水星網路 (Mercusys) 酷派 (Coolpad) 卓普 (ZOPO) 美圖 (Meitu) 酷比 (Koobee)
金立 (GIONEE) 黑鯊 (Black Shark) 極米 (XGIMI) 影石科技 (Insta360) 高巨創新 (EMO)

 ◉ 什麼是「資通系統、服務或產品」?

參考本法第3條用詞,定義如下:

  • 資通系統:指用以蒐集、控制、傳輸、儲存、流通、刪除資訊或對資訊為其他處理、使用或分享之系統。
  • 資通服務:指與資訊之蒐集、控制、傳輸、儲存、流通、刪除、其他處理、使用或分享相關之服務。


另外,參考數位發展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及委外經營公眾場域盤點原則,資通訊產品包含軟體、硬體及服務等,另具連網能力、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皆屬廣義之資通訊產品,如無人機、網路攝影機、印表機等。

  • 軟體:資通系統、應用軟體(App)、系統軟體、開發工具、客製化套裝軟體、電腦作業系統等。
  • 硬體:包括具連網能力、資料處理或控制功能者皆屬之,例如個人電腦、筆記型電腦、平板電腦、伺服器、智慧型手機、行動電話機、網路通訊設備(網路交換器、無線網路分享器等)、無人機、虛擬實境設備、影像攝錄設備、多功能事務機、印表機、投影機、物聯網設備(IoT)、門禁系統等。
  • 服務:資通服務,例如客服服務、軟硬體資產維護服務、雲端空間服務等。

 ◉ 辦理資通服務委外採購,應注意哪些事項?

請參考「資通服務委外採購注意事項」公告網頁,要求廠商簽署本校「資通服務委外之資通安全條款切結書」及其他相關切結書,以規定「限制陸籍與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之相關規範。

ℹ️建議可優先透過共同供應契約採購相關設備,以降低採購到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之風險。

其它有關「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之相關規範,得依個案特性及實際需要於採購文件中循以下方式辦理:

  • 廠商所供應標的(含工程、財物及勞務)之原產地不允許大陸地區,如採購案內涉及資通訊軟體、硬體或服務等相關事務,機關可要求廠商執行本案之團隊成員不得為陸籍人士,並不得提供及使用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範本投標須知範本第16點、資訊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8條第24款)
  • 倘涉雲端服務者,經查廠商提供大陸廠牌、資通訊產品(含硬體、軟體及服務)、雲端服務之所屬一切資料存取、備份及備援之實體所在地位於大陸地區(含香港、澳門),或跨該等境內傳輸相關資料,則機關得以書面通知廠商終止契約或解除契約之部分或全部,且不補償廠商因此所生之損失。(參考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資訊雲端服務採購契約範本第17條)
  • 各機關自行或委外營運,提供公眾活動或使用之場地,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且應將相關限制式樣納入委外契約或場地使用規定中,以避免後續履約爭議,並將契約訂定相關文字列入年度稽核時之檢視項目。
  • 機關辦理公告金額以上採購涉及物聯網設備技術規格之訂定,請各機關於採購物聯網設備時依「工程會113年8月13日工程企字第11300155871號函」說明事項辦理
  • 各機關辦理採購,亦可參考數位發展部數位產業署之能量登錄機制資訊,揀擇適當之標的、廠商或於契約中載明須提出相關能量登錄證書等。

🔗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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